广州公积金认房认贷:无住房贷款结清首付四成
行业风云 2017-03-21 14:46:30
3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公告,为配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50号)楼市新政,住房公积金政策将随之调整。
主要分为以下六种情况:
第一种,家庭名下在广州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规定,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第二种,家庭名下在广州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种,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还清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第四种,家庭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第五种,对于家庭购买非普通住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比例一律不低于70%。
第六种,《通知》明确,继续暂行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贷款。
按照当前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年限在1-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2.75%;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3.25%。
而界定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区别在于,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的商品房,非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
3月17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发布楼市调控新政,在广州市无住房同时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最低首付款比例30%不变。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70%。“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
值得一提的是,广州住建委对于新政的解读指出,只要能证明是3月17日前购房的就可按原政策执行。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50号),现将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规定,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二、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三、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还清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四、家庭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五、家庭凡购买非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一律不低于70%,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无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家庭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或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六、以上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的商品房,非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低密度商品房不予贷款。
七、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贷款。
八、2017年3月17日及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2017年3月17日及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按原政策执行。
九、为严厉打击“首付贷”违规行为,确保首付资金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我中心对二手房首付资金实施专户监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0日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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